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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有一位外籍同事要從友立轉過來
合約一天沒談好,我就不能去幫他申請工作證
不過雖然是這樣講
但我仍自己慢慢地進行向勞委會提出工作許可的申請
好不容易所需文件都到手
準備跟老奶奶蓋蓋章去
又等了個三天
因著昨天下午生懶病再加上老闆說和合約一起送去比較快
就把所有申請文件留給老闆後閃人快樂去
哪知道今天一進辦公室就豬羊變色
老闆不知道規定就算了
還去找了一堆人來解釋
今天就鬧笑話給別人看
沒辦過的人也許不知道
只要是申請專業人士的工作許可
所以他以前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都要送件
且送件時若遇到
「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
應加註「與正本相符」之文字,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。 」
上面框起來的文字出自於勞委會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
這可是政府的規定,並不是我要求的
老闆為了息事寧人找了友立人資和法務來背書
跟老奶奶說工作經驗證明文件、畢業證書影本等
都不需要蓋章、送審
哈哈哈,大錯特錯
今天換我這小花童上場要來收拾殘局
等等再來報告下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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